各村,各镇属单位:
根据陕西省农业农村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农发〔2020〕5号文件精神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及设施农业用地规范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严格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要求,完善工作体系,成立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农业农村和经济发展工作领导任责任组长,各相关站办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及设施农业用地管理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明确职能任务,随时沟通对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农房建设、不动产登记及设施农业用地审批管理工作。
二、职能分工
农业综合服务站:主要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牵头召集成员单位对在农村集体土地申请建房的农户结合村庄规划进行现场勘查、材料审核、组织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组织成员单位依据政策规定进行集中研判初审并定期提议召开行政会议审批。
经济发展办公室:(1)负责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场所、各类庄园、酒店、农家乐、餐饮、住宿、会议、培训、工厂化农业加工、科研、展销、屠宰、肉类加工场所及畜禽、水产养殖场、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场等设施农业建设用地勘测规划、审批备案、上图入库等。(2)负责对在集体土地申请建住宅农户进行土地性质鉴定、空间规划、地质灾害鉴定、是否拆旧区鉴定;(3)负责国有土地审批管理等;社会事务办公室:结合村庄、集镇规划,负责道路红线规划监管工作。
供电所:负责各类建设设施的电力网络安全监管。
三、工作流程
(一)宅基地审批流程
1.农户申请: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向村委会提交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农户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村、组内公示7 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对农户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用地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并随同农户申请、村委会会议记录等材料报送镇农综站。
2.全面落实“三到场”原则:农综站在受理村上报农户建房申请材料后,及时召集成员单位,按照“三到场”要求开展工作。①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外观风格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公示等,审查无异议的由分管领导组织成员单位进行集中初审并综合各成员单位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审批通过后由经济发展办公室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业综合服务站下达《建设用地批准书》;②由农综站组织成员单位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③农户建房竣工后,由农综站牵头,组织成员单位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位置、四界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及建筑风格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对符合验收标准的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3.镇政府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建房审批设立一个“窗口”对外的联审联办制度和审批管理台账,实现宅基地和农民建房审批“一体”化办理,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备案。
(二)设施农业用地办理程序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用地协议备案制,由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并收集资料:
1.规范项目选址。设施农业用地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划进行项目选址,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的位置、范围。
2.拟定建设方案。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设施类型、生产数量、标准、用地规模、使用年限、土地复垦措施及环保、林业等部门鉴定意见。
3.公告建设方案和用地条件。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由经营者与村委会协商一致后在本村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
4.签订用地协议。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村委会和经营者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5.补划基本农田。破坏耕地耕作层的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和养殖设施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要求补划永久基本农田。
6.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经营者10日内将设施建设方案与用地协议报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备案;经发办根据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作出“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备案通知书”,不符合的,告知村委会及经营者,并督促纠正。经营者在取得“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备案通知书”后方可开工建设,并在承诺的建设周期内完成,未经备案不得动工建设。备案时应该提交以下资料:①设施建设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设施类型、生产数量、标准及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工期、使用年限、土地复垦(方案)及项目建设平面图、勘测定界报告(包括项目范围、使用农用地类型和范围、使用耕地、破坏耕作层的坐标);②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③土地复垦协议;④设施农业用地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同时提交与承包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⑤涉及需要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提供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⑥经营者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明。
7.汇总变更。镇政府完成备案后10日内将汇总后的备案信息(备案资料)上报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县级自然主管部门核验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要求上图入库,并在开展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时,对设施农业用地情况予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