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3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镇安县迎宾路22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联系方式: 0914-5339613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 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张云怀 |
住宅 |
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处永安路黄金局家属楼2单元101室 |
镇安县房权证(2000)字第00000913-0623号 |
张博 |
镇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