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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安县中小学转学及休复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教体发〔2024〕114号


各中小学:

《镇安县中小学转学及休复学管理办法》经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全体教职工认真学习,在贯彻落实中严格按《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镇安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4年12月16日

(主动公开)

镇安县中小学转学及休复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全县中小学学籍管理,规范转学、休学及复学流程,做到“人籍一致、籍随人走”,根据《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陕教规范2019〕18号)及《镇安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条  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经学生及家长申请,学校审核同意;

2.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规定;

3.必须符合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要求。

第二章  转学

第四条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县教体局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

1.起始年级、毕业年级学生;

2.学生在休学期间;

3.高中阶段县域内学校之间;

4.学生由非标准化高中转往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或者由省级标准化高中转往省级示范高中的。

第五条  学生申请转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1.转学申请(监护人签字盖章);

2.转学申请表(转入、转出学校盖章,转入城区需教体局审核盖章);

3.学生学籍卡;

4.户口簿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父母工作调动证明或房产证明)。

第六条  各校办理转学时要按以下流程规范操作,不得随意办理转学。

1.线下审核流程

1)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县教体局确认,可办理转学。

2)对于申请转入城区学校的学生,学校须在对应年级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本校招生入学条件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与家长做好解释;审核合格后,向县教体局提交书面转学报告,经县教体局同意后方可接收转入学生。

2.线上办理流程

1)县内转学流程:转入学校发起转学申请——学籍主管部门核办——转出学校核办——办理完成。

2)省内县外转学流程:转入学校发起转学申请——转入学籍主管部门核办——转出学校核办——转出学籍主管部门核办——办理完成。

3)跨省转学流程:转入学校发起转学申请——转入学籍主管部门核办——转出学校核办——转出学籍主管部门核办——转入学校调取学生档案——转入学校同意调档——办理完成;

4)跨省就学流程:转入学校发起转学申请——转入学籍主管部门核办——转出学籍主管部门核办——转入学校调取学生档案——办理完成。

第七条  严格控制班额。学校要充分考虑复学学生所占学位情况,须在对应年级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接收转学学生,严禁在无学位情况下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进班借读,严禁在学籍系统虚设班级,增加学位。

第八条  规范办理时间。转学实行集中办理,原则上每年两次,在春秋季开学后一个月内由学校汇总上报,县教体局统一审核,审核通过并办理转学手续后予以接收。坚决杜绝未经审批私自接收、不办理转学手续让学生进班就读等“人籍分离”现象的发生。凡经县教体局审批同意转入的学生,接收学校应及时在学籍系统提交申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档案的办理。

第九条  规范上传材料。转学由转入学校上传转学申请(监护人签字)、转学申请表(盖章齐全)、学生学籍卡、户口本和其他证明材料,发起转学申请并关注转学进度,及时通知家长联系转出学校和主管局进行网上审核与调档。

第三章  休学

第十条  学生不得随意休学,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休学:

1.因病需停课治疗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2.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到校坚持学习,影响学业成绩需要休学的。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1.休学申请(监护人和学生签字、手印或盖章);

2.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结算单和规范的病历;

3.户口本复印件(监护人与学生复印于同一张);

4.《镇安县中小学生休学申请表》(一式三份,家长、学校、县教体局各一份)加盖学校公章、县教体局学籍章。

第十二条  各校办理休学时要按以下流程规范操作,不得随意办理休学。

1.由监护人持学生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住院结算单、规范的病历及户口本复印件(监护人与学生复印于一张),或相关部门出具的重大事件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2.学校审核相关资料,符合休学条件者,填写《镇安县中小学生休(复)学申请表》(一式三份,家长、学校、县教体局各一份)加盖学校公章,由学籍管理员携带相关材料报县教体局普教股审核。

3.普教股审核同意后在《镇安县中小学生休(复)学申请表》上签章。

4.学籍管理人员在学籍系统内提交休学手续,扫描上传《诊断证明》、住院结算单等证明材料,县教体局依据签章的休学表进行网上审核。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按时复学者,应当由家长或其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学校应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校核实原因,并联合村、镇、派出所等部门做好劝返工作。

第十五条  各校要严格休学条件审核,严禁利用休学实施变相留级。

第四章  复学

第十六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核准,报县教体局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复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复学申请(监护人和学生签字、手印或盖章);

2.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

3.《镇安县中小学生休(复)学申请表》(加盖学校、县教体局公章)。

第十八条  各校办理复学时要按以下流程规范操作,不得随意办理复学。

1.由监护人持学生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

2.学校审核相关资料,符合复学条件者,在《镇安县中小学生休(复)学申请表》加盖学校公章,由学籍管理员携带相关材料报县教体局普教股审核。

3.普教股审核同意后在《镇安县中小学生休(复)学申请表》上签章。

4.学籍管理人员在学籍系统内提交复学手续,扫描上传康复证明、复学申请书、复学申请表,县教体局进行网上审核。

第十九条  各校要严格复学条件审核,未到复学时间原则上不能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条  复学时,学校应将学生安排到适当年级学习,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复学时必须占用下一级班级学位,严禁因随意接收转学学生造成大班额。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镇安县中小学学生转学表

2.镇安县中小学生休(复)学申请表

             3.镇安县中小学转学流程图

4.镇安县中小学休复学流程图

5.镇安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八个严禁”



 

附件1.镇安县中小学生休(复)学申请表.doc
附件2.镇安县中小学学生转学表.doc
附件3.镇安县中小学转学流程图.pdf
附件4.镇安县中小学休、复学流程图.pdf
附件5.镇安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八个严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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