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畅通公众举报农业违法行为渠道,统一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现将《商洛市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商农发〔2024〕89号)予以公示。
镇安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22日
(行政规范性文件:商规〔2024〕011—市农业农村局002)
商洛市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畅通公众举报农业违法行为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严厉打击农业领域违法行为,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农业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违法行为,是指在商洛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饲料、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渔业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奖励,是指以电话、来访、书面材料等方式,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反映农业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经执法机构查证属实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对举报人员的奖励。
第四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对商洛市行政区域内农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按照本办法规定获得奖励。
第五条 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县区农业综合执法支(大)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农业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告知、认定、奖金发放、保密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农业违法行为奖励资金的发放,应当按照举报受理渠道,由市、县(区)分别负担。来源可以整合长江禁捕举报奖励等专项资金一并使用。
第二章举报奖励条件
第七条 举报奖励农业违法行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农业监管(执法)等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负有监督检查的农业监管(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敲诈等不正当方式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社会公益和正义,检举揭发未被农业监管(执法)等部门事先掌握的农业违法行为,且能提供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的相关事实证据或案件线索,属于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
第十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认定受奖励的举报人:
(一)举报奖励对象一般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在核实查处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或者协助行为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根据其作用大小,给予适当奖励;若其帮助超出第一举报人作用的,应当作为第一举报人,原第一举报人视为其他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三)两人以上联名或者虽未联名但举报同一案件且作用相当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第三章举报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普通程序案件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举报的违法事实清楚,能提供重要证据,并能直接协助执法人员调查办理,查处事实与举报内容完全相符,按该案罚没金额的5%予以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级举报:举报部分违法事实,能提供部分证据并协助执法人员调查办理,查处事实与举报内容基本相符,按该案罚没金额的3%予以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核实,但能提供违法线索,间接协助调查,对执法人员查办案件有重要的辅助作用,按该案罚没金额的1%予以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简易程序案件以及没有罚金处罚的案件举报奖励不分举报奖励等级,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一致的,一次性奖励50元。
第十二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对同一案件的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三条 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知悉农业违法案件线索后尚未向社会披露前通报农业监督管理(执法)部门控制安全隐患的,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被举报的农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且追究刑事责任后,司法机关未给予奖励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章举报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 农业违法行为案件举报人应进行举报行为确认登记,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或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的15日内填写《商洛市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后告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并在《商洛市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上签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七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公布农业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档案,落实专人负责举报记录、案件查办和处罚情况、举报奖励审批表、奖金发放登记表等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九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依纪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和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应当遵守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相关情况、举报内容、奖励情况严格保密。
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举报人信息等行为的,应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商洛市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电话
2.商洛市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附件1
商洛市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电话
商洛市:0914-2322131
商州区:0914-8086456
洛南县:0914-7381080
丹凤县:0914-3388516
商南县:0914-6326147
山阳县:0914-8881963
镇安县:0914-5335021
柞水县:0914-4326829
附件2
商洛市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举 报 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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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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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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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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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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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嫌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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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罚没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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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奖励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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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意见及签名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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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单位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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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受委托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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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励且无委托人的,应附转账账号及收款记录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