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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镇安县委办公室 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镇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办字〔2024〕70号

各镇党委、政府,永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委各工作机关,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镇各单位:

现将《镇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镇安县委办公室
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9日


镇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镇安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优化配置盘活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公物仓管理机制,按照《镇安县党政机关“过紧日子”具体措施》的相关要求,根据《商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商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财政全额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含挂靠部门单位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如:指挥部、筹建处、管理处、工作专班等,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物仓管理,是指对单位长期低效使用、闲置、超标准配置的可调剂资产,以及经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政府批量集中购置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包括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和专用设备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的运作平台。

本办法所称公物仓管理活动,是指依托陕西财政云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公物仓信息管理模块(以下简称公物仓系统),对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开展统一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  公物仓管理坚持实物资产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渠道不乱、权属不变;

(二)统筹调剂、循环使用;

(三)分级设仓、严格监管;

(四)优化配置、厉行节约。

第二章  范围及模式

第五条  管理范围。单位下列产权明晰、证照齐全的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具体包括:土地、房屋、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等):

(一)低效运转或闲置一年以上且能继续使用的资产;

(二)超过规定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机构撤销、合并收回的资产;

(四)举办各种会议、展览、文体活动、庆典,以及开展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接收捐赠)的资产;

(五)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购置的资产;

(六)待报废资产中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七)应上缴的罚没物品;

(八)其他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六条  管理模式。公物仓按照县级、单位两个级次,采用“分级设仓”的管理模式,即县级集中管理层面设立:镇安县公物仓;各单位设立:××单位公物仓。

纳入公物仓的实物资产的保管,原则上以原单位公物仓管理为主。对确无保管场所,且小型、方便移动的资产,如为重大会议、大型活动及临时性工作配置的资产,在活动或相关工作结束后,应将有关资产移交镇安县公物仓集中管理。

第三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是公物仓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制度;

(二)牵头负责建立公物仓系统,对公物仓资产配置、收缴、调配、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批;

(三)建立公物仓资产管理县级台账,对公物仓管理及执行情况实施督导检查。

第八条  各镇(街)、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本镇办、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公物仓资产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确认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入仓资产;

(二)负责本镇办、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落实公物仓管理制度,确保相关资产及时、完整、准确纳入公物仓系统;建立公物仓资产管理镇级(部门)台账;

(三)接受财政部门的督导,报告公物仓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纳入公物仓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申请资产入仓,确保入仓资产登记信息完整、准确,应入尽入,负责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点;建立公物仓资产管理单位台账;

(二)调剂或借用完成后,及时对公物仓资产实施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确保公物仓系统基础信息准确;

(三)向镇办、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公物仓资产管理工作,及时办理公物仓资产管理其他事项。

第十条  县国投公司是镇安县公物仓集中管理的仓储企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和完善镇安县公物仓实体管理平台;

(二)负责对镇安县公物仓的集中管理,建立镇安县公物仓资产管理台账,详细记录保管的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办理资产入仓、调剂、借用、出仓手续,确保公物仓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对拟报废的资产,在合规的物资回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权属单位办理资产处置相关手续,确保仓物相符,无损失浪费,流失贬值。

第四章  流程及要求

第十一条  管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经过集体决策,形成入仓意见后,在公物仓系统提交资产入仓申请单,说明资产品目、规格型号、数量、用途、入仓理由等事项,并上传资产实物图片及相关凭证、资料,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县财政局、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备案。

(二)入仓。财政部门审核单位入仓申请和相关资料,确定入仓资产管理模式。

属单位公物仓管理的,实物资产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属镇安县公物仓管理的,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将资产移送公物仓(运费及拆装等费用自行承担),并与公物仓管理企业办理资产移交入仓手续。

(三)出仓。

1.资产调剂。单位在公物仓系统提交资产调剂申请,本系统内调剂的,由其主管部门、镇(街)审定;跨部门、行业调剂的,由县财政局按程序审批,申请单位具体办理公物仓资产调剂手续。

2.资产借用。单位在公物仓系统提交资产借用申请,由其主管部门确认,县财政局审核后,双方签订借用协议(原则上期限不超过1年),借用期满后,借用单位应及时归还。

申请单位承担有关运费及拆装等费用。公物仓管理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3.资产退仓。单位公物仓管理的资产中需要重新使用、处置的,单位在公物仓系统中提出退仓申请,经主管部门、镇(街)确认,县财政局审核后,办理公物仓资产退仓手续。其中,需重新使用的资产,纳入单位在用资产管理。

公物仓管理的资产闲置超过一年,确实无法调剂使用的,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原单位办理公物仓资产退仓手续。

(四)账务处理。涉及资产调剂的,公物仓管理单位应做好资产管理台账和账务处理工作,凭公物仓资产入仓、出仓等相关资料履行财务手续,及时做好资产账务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单位新增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方式解决,对不接受调剂的,财政部门不得办理新增资产配置审批。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赔偿机制,落实损失赔偿责任。借用公物仓资产,因使用、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毁等情况,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失、谁赔偿”的原则进行责任认定,责任人原则上应以不低于丢失、损毁资产的账面净值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四条  涉及机构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由涉改单位负责清理盘点,凡超过规定标准配置或闲置的资产,应当在机构调整到位后1个月内,办理资产入仓手续。

第十五条  举办会议、展览、文体活动、庆典,以及开展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的资产,应当在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由牵头单位负责清理盘点,及时办理资产入仓手续。

第十六条  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购置的资产,除明确规定另有用途外,应当在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撤销或结束后1个月内,由牵头单位负责清理盘点后,及时办理公物仓资产入仓。

第十七条  公物仓资产处置收入,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及时足额上缴县级财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依托陕西财政云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公物仓管理模块,对入仓资产实行全流程管理。

第十九条  公物仓系统上线前,暂时采用线下方式执行本办法,按资产类别分别建立县级、镇级(部门)、单位3级公物仓资产管理台账,实施管理。单位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组织开展资产使用情况绩效自评,按要求报告上年度考评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涉密资产按照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管理;医院医疗器械、学校教学仪器、科研成果、文物、野生动物等资产实物按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罚没物品由执法机关严格按照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规定程序处置,并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部门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镇安县公物仓管理资产入仓申请单;镇安县公物仓管理资产出仓申请单;镇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资产管理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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