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结合市生态环境局“三定”规定和《镇安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梳理形成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开。
1.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牵头股室:党政办公室)
2.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牵头股室:排污控制办)
3.监督实施大气、噪声、光、恶臭、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牵头股室:排污控制办)
4.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监督实施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牵头股室:水土监管办)
5.监督实施土壤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牵头股室:水土监管办)
6.监督实施固体废物、化学品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股室:环评与固废监管办)
7.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牵头部门:环境监测站)
8.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牵头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