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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6-11-09 14:16 来源:镇安县政府 编辑: 李清海 浏览:
索 引 号 za779940273-2016-000006 发布机构 镇安县政府
发布日期 2016-11-09 文  号
是否有效 有效 有限期限

 

为依法、有序、稳妥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商洛市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商洛市关于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试行)。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一系列工作部署和政策要求,将棚户区改造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并以之为抓手,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提高综合承载能力,有效改善人居环境。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有序推进。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全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改造重点,区分轻重缓急,优先安排规模较大、安全隐患严重、群众住房困难、改造要求迫切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积极争取中省资金补助,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引导、调动企业、棚户区居民及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3.统筹兼顾,配套建设。统筹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将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纳入棚户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4.严格程序、依法行政。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编制,要广泛征询群众意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着力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改造范围和目标任务

(一)改造范围。棚户区改造的范围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历史形成的以危旧房为主,建筑密度大、人均居住面积小、房屋建筑质量差、安全隐患多、供暖供气等功能不完善,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二)目标任务。根据《镇安县棚户区改造五年规划(2013-2017年)》,我县共实施棚户区改造8960户。

三、工作流程

(一)项目申报。县棚改办根据棚户区改造规划,拟定年度建设计划,提请县政府研究审定后报市棚改办,市棚改办根据省建设厅下达的计划,向县政府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二)项目规划。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应根据上级下达的计划文件,分项目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按程序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

(三)项目审批。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及其他有关资料,向发改、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

(四)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各项前期手续齐全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棚改范围内的道路、绿化、亮化、供排水、电力、电讯、有线电视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同步建设。有条件的区域,同步配套实施医疗卫生、幼儿园及商业设施项目。

(五)项目管理。

1.加强规划管理。严格规划验收,所有棚改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建筑风貌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人防工程、停车位、公厕等配套设施必须配套建设到位。

2.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四制”管理,落实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五方”主体责任,实行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格执行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和施工技术规范。

四、征迁程序

征迁工作是棚户区改造的关键环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

1.征收实施单位起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收工作核心成员参加讨论,形成初稿。

2.政府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向有关单位发出书面征求意见函,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后书面回复。

3.政府组织由住建局、国土局、城管局、办事处等单位组成的认定组,进行下列统一认定:

(1)无证房屋认定;

(2)住改商面积认定;

(3)商铺分类认定。

4.政府公告发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5.以政府名义发布房屋征收入户调查公告。

6.勘测丈量组入户勘测丈量,查阅复印房产土地相关档案,房产土地部门应当配合。

7.政府公示入户测量结果及认定结果。

8.《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间,反复多次组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并形成书面材料。

9.以政府名义组织公、检、法、司、综治、信访维稳、土地、办事处等部门进行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撰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10.发改部门出具该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说明,并提供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1.国土资源局出具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说明,并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2.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是否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说明,并提供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13.准备该项目列入人大当年年度工作计划的材料,并提供人大工作或政府工作报告。

14.涉及教育、交通等项目的,还需要提供专项规划。

15.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征收办收集、整理意见,写出总结报告,以政府名义及时公告。

16.政府根据收集的意见修订、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形成定稿。

17、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房屋征收决定》,并提供政府常务会议会议纪要。

18.以县政府名义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房屋征收决定》,并将拍照清晰的照片存档。

19.向被征收户送达《评估机构选票》,采取多数决定或公证随机抽签的方式选定房屋评估公司。

20.公示评估结果,被征收人申请可以异议评估或者专家鉴定。

21.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达成协议的,报请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经鉴定属于D级危房的,可以先行组织拆除。

22.被征收人起诉的,法制办等答辩应诉,恶意拖延时间的,倒查被征收人各种违法行为及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处理。

23.起诉期限届满,以县政府名义向县法院申请非诉执行。法院立案庭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需要补交材料的,一次性列出清单,及时移送行政审判庭。法院行政审判庭在7日作出执行裁定。

24.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可以(1)移送县政府强制执行,准备《强制执行预案》;(2)法院对其进行司法拘留;(3)移送公安依法追究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定罪刑事责任。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

1.征收实施单位起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2.召开村民户代表会议,形成决议。

3.国土资源局组卷层报省政府。

4.省政府下达批复。

5.县政府公告省政府批复并组织实施。

7.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县政府名义公告征求意见,征收指挥部听取被征收人意见,组织座谈会、听证会。

8.发布征收入户调查公告。

9.政府公告发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10.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勘测丈量组,查阅复印房产土地相关档案,国土资源局和住建局应当配合。

11.政府公示入户测量结果及认定结果。

12.明确征收拆迁工作人员分组责任,建立考评制度,工作人员填写好每户的《安置合同》、《安置清单》,并将《致被征收人一封信》送给每一户。

13.《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间,反复多次组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并形成书面材料。

14.政府根据收集的意见修订、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形成定稿。  

15.以县政府名义公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16.向被征收户送达《评估机构选票》,采取多数决定或公证随机抽签的方式选定房屋评估公司。

17.公示评估结果,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异议评估或者专家鉴定。

18.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达成协议的,报请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针对拒不签订协议的,村委会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经鉴定属于D级危房的,可以先行组织拆除。

19.起诉期限届满,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向县法院申请非诉执行。法院立案庭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需要补交材料的,一次性列出清单,及时移送行政审判庭。法院行政审判庭在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20.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可以(1)法院对其进行司法拘留;(2)法院组织强制执行;(3)移送公安依法追究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定罪刑事责任。

五、征收安置补偿标准

(一)征收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程序合法、补偿公平、结果公开”原则。

2.坚持“货币安置与产权调换相结合,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异地安置,消纳存量商品房。

3.坚持“依法依规、政策衔接、规范操作”的原则。

4.坚持“依法征迁、和谐征迁,让利于民、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二)补偿范围

1.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收回行政、事业、国有企业单位的国有土地,属划拨土地的,进行评估后无偿收回,交由国土部门处置;属出让土地的,按剩余使用年限以市场评估价为参考进行补偿。

2.被征收的房屋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征收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不支付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市场评估价为参考进行补偿。

4.征收房屋室内装修及其它设施的补偿。征收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对室内装修及其它设施不予补偿。

5.其它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征收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对其它建筑物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征收房屋安置标准。

1.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鼓励实行货币化补偿安置,每个项目货币化安置率必须达到60%以上,先由指挥部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原有房屋进行类型评估,再依据类型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原则上补偿标准不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市场价。

2.国有土地上合法的个人自建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仅建一层的,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1.18的比例调换安置房;仅建二层的,按被征迁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1.13的比例调换安置房;3层以上(含3层)的房屋按照500元——8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货币补偿。商业用房的认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②土地用途为商业或商住用地;③现正在营业且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合法证件。商业用房的补偿:1-2层和单位住宅楼按照“征一补一”的原则实行产权调换,也可委托评估公司进行分类评估后进行货币补偿。

3.集体土地上合法的个人自建房参照国有土地上个人自建房标准进行补偿,扣除相应的征地补偿金。

4.对未办理合法手续的违法建设原则上不予补偿,但在协议拆迁期限内签订协议的,给予300——600元/平方米的人工费材料费补助。

5.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6.产权调换实行就近安置和异地安置,鼓励异地安置。被征收房屋协议安置面积大于建成后安置用房面积的,征收人应按市场评估的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补偿面积差价;被征收房屋协议安置面积小于建成后安置用房面积的,被征收人应按安置房开发成本价格交纳超面积差价。

选择住宅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为期房的,被征收人可以就近上靠安置房屋户型,因就近上靠户型超出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开发成本价结算。

实行现房安置的,就近上靠户型面积不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10%,就近上靠户型增加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开发成本价结算。

7.征收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按照有关法规处置或实行等面积实物安置。

8.商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同类商业房屋“拆一补一”,免交差价。

(四)临时过渡期限和搬迁补偿标准

1.临时过渡期限

(1)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过渡期从被征收人腾空移交房屋之日至安置房交付钥匙之日顺延三个月。

(2)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支付补偿费用。

2.住宅房屋临时过渡费补偿标准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房屋征收人给被征收人提供周转房或现房安置的,不支付临时过渡费。对无法提供周转房的,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过渡费,具体标准为:原住宅房屋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每月补助10元/平方米;超出50平方米以上部分每月补助8元/平方米。

3.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商业用房,对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房屋征收人给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不再支付临时过渡费,具体标准为:一层商业用房每月60-100元/平方米;二层商业用房每月40-60元/平方米;三层商业用房每月35-45元/平方米。实行现房安置的,支付三个月的临时过渡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

4.搬迁补助费补偿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房屋征收人应按照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搬迁补助费总额不低于500元。

(2)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征收人应按照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搬迁补助费总额不低于1000元。

(3)征收生产用房的,涉及的经营设备拆除、运输、安装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行政事业单位搬迁补助费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补偿标准

1.室内装饰装修和其他设施补偿标准。对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价值,采用评估方式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对房屋内其他具有使用功能的设施,由各项目实施单位参照《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制定补偿标准。

2.其他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各项目实施单位参照《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制定补偿标准。

3.对持合法手续已建或未建根基的被征收人,按其审批建筑的一层面积进行实物安置,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建设成本价结算;未取得建设审批的,按照合法住宅建设用地面积的0.7倍安置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4.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合法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其补偿标准按照建筑残值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

5.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及土地面积,原则上以权属证书为准。权属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差异较大,经调查未发现违法建设的,由具有测量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实地测量,经相关部门审定后确认。

6.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有下列行为的,计算土地房屋面积和补偿安置费用时一律不予确认,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1)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的;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3)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

(4)房屋和土地权属转让、分割的;

(5)迁入户口(政策明确规定的除外)或分户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7.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房屋土地征收过程中涉及电力、通讯、广播电视、供排水、供气等管线移位安装的,各产权单位按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移,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与棚改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协商解决。

8.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迁户原账户大修基金转入安置房帐户,调换后产生差额部分由被征迁户和征迁部门各承担50%。

(六)奖励政策

1.对符合产权调换条件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在规定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交房的,按合法被征收房屋面积200元/平方米以内的奖励。对符合产权调换条件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商业用房,在规定奖励期限签订协议并按时交房的,按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或者市场评估价的15%奖励。

2.对实行产权调换条件的住宅房屋,凡在规定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可给予其被征收合法房屋100元/平方米的奖励。

3.对征收范围内以整栋楼为一个征收单元进行奖励,若征收单元内所有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交房的,给予征收单元内所有被征收人每户5000元现金奖励;若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时交房的,给予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每户5000元现金奖励。

4.商业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凡在规定奖励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同层安置差价全免。被征收人原一层选择在二层安置的,按产权调换面积的25%给予无偿面积奖励;选择在三层安置的,按产权调换面积的50%给予无偿面积奖励。原二层选择在三层安置的,按产权调换面积的25%给予无偿面积奖励。

六、配套政策及法律责任

(一)配套政策

1.税费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基金,按照法规、政策规定执行。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等部门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县城棚户区改造区域的市政公用管网按照各负其责的原则、统一规划、全部入地。对改造后的小区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2.政策补助。棚户区改造项目由相关部门争取国家政策补助,上级补助的资金按照用途不变的原则用于改造项目中的征收(收购)、安置房建设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贷款利息等支出,市政基础设施补助资金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3.信贷政策。金融机构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应积极争取信贷资金支持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法律责任

1.棚户区改造应当依法征收、文明搬迁。实施单位在改造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弄虚作假,侵占、私分国有、集体资产,擅自突破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标准,或贪污挪用、私分拖欠征收补偿费用和优亲厚友、弄虚做假的,视其情节依法进行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依法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棚户区改造审批和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单位和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渎职、受贿等构成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违反项目建设基本程序的,按照法律政策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组织领导及保障机制

(一)强化领导保障机制。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政策性、公益性强,县政府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审定全县棚户区改造有关政策规定、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和改造项目规划,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形成合力。同时每个棚户区改造项目设立项目管理处,由县级领导担任处长,项目管理处为项目建设法人,承担法人责任,全面负责该项目的组织推进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机制。棚户区改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工作职能,形成工作合力。

1.乡镇镇办事处。征收拆迁做好被征收人思想工作、征收拆迁非执法的具体事务,全面落实群众工作“属地原则”。

2.县棚改办。负责研究、拟定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棚户区改造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改造项目方案审核、计划下达、贷款申报和督查考核工作,负责项目包装、申报、资金监管。

3.住建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报批工作,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运用危房鉴定解决少数危房“钉子户”遗留问题。

4.城管局。负责全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执法,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并配合乡村集镇规划执法。巧妙运用《城乡规划法》执法促进征收拆迁工作,以城乡规划执法解决少数未经登记房屋征收拆迁遗留问题。

5.环保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环评审批工作。

6.国土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审批,协助作好项目申报、资金争取工作。

7.发改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备案,协助作好项目申报、资金争取工作。

8.财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经费、资金监督和管理,以及配套资金保障工作。

9.公安局。负责棚户区改造实施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工作,对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人依法处理,打击阻挠施工、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10.监察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11.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中省补助资金、配套基础设施资金、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工作。

(三)强化督查考核机制。实行“五个一”的考核奖惩机制,即季考评、季督查、季总结、季通报、季排名。每月对考核前三名且完成任务的项目授予流动红旗,年度考核给牵头部门加0.5分、协抓责任部门加0.3分,并奖励项目管理处10000元;对排名末位且未完成任务的实行黄牌警告,年度考核扣牵头部门0.5分,协抓责任部门0.3分。

八、附则

1.每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由项目管理处负责依据本意见,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制定详细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给县棚改办审查,提请县政府会议研究批准后组织实施。

2.本意见从 年 月 日起施行,至 年 月 日废止。

附件:

其他设施及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房屋内其他设施补偿标准

(一)电话移机:住宅58元/部 非住宅125元/部。

(二)有线电视迁装:340元/户。

(三)宽带迁装:320元/户。

(四)空调移机:挂机300元/台,柜机500元/台。

(五)天然气初装费:2320元/户

(五)水、电拆装费:1200元/户。

以上标准如遇物价部门价格调整,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二、其他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其他构筑物

1.砖混楼房500-700/平方米(建筑物以房墙皮算)。以每平方米500元为基数,有(红砖、砼构造柱)底穿梁、地面砖(或水磨石地面)、外墙贴瓷片(或水涮石)的,每增加一项,增加30元/平方米;有上下水管道、铝合金门窗、室内有门套、室内暗线、内墙乳胶漆(或石膏吊顶)的,每增加一项,增加10元/平方米。

砖混楼房顶层现浇或预制板平顶以上加盖的房屋(不含一般住房普通吊棚上面的房屋结构部分),小青瓦或机瓦屋顶的按120元/平方米标准执行,石棉瓦屋顶按60元/平方米标准执行。

2.砖木结构房屋350-550元/平方米(建筑物以房墙皮算)。以350元/平方米为基数,小红砖、地面砖(或水磨石地面)、内外粉、外墙贴瓷片、吊顶(或清缝板楼)的每项增加30元/平方米。

3.土木结构房屋300-450元/平方米(建筑物以房墙皮算)。以300元/平方米为基数,有地面砖(或水泥地坪)、清缝板楼、吊顶、内外粉、门窗齐全的每项增加30元/平方米。

4.厦房、拖檐房250元-300元/平方米(建筑物以房墙皮算)。檐墙高于3米的按正房标准执行。其他居住房屋凡檐低于3米,均以厦房标准执行。

5.简易房(建筑物以房墙皮算,可住人)150元/平方米。

6.简易棚80元/平方米。

7.围墙(含根基):砖围墙180元/延米,土围墙100元/延米。

8.水泥地面:厚度15厘米(含15厘米)以上90元/平方米;厚度15厘米以下60元/平方米。

9.门楼:砖混结构5000元/个。土门楼800元/个。

10.厕所、圈舍:户外有顶砖(石)混220元/平方米;户外无顶砖(石)混150元/平方米;简易厕所80元/平方米。

11.化粪池:每1000元/个。

12.高位水池300-600元/立方米。

13.户外家用水池300元/个。

14.机井(井深7米以上、水深2米以上、有砼内圈):口径2米(含2米)以下,5000元/眼;口径2-2.5米(含2.5米),7000元/眼;口径2.5-3米(含3米),10000元/眼;口径3米以上,20000元/眼;废弃机井一律不予补偿。

15.水井(井深5米以上、水深1米以上):饮水井1000元/眼;压水井800元/眼(含设施)。

16.堆沙、堆石、堆土15元/立方米。

17.地窖:深度3-5米,600元/个。

18.钢架结构蔬菜大棚:普通拱棚(跨度6-10米、高2.5米以上)22元/平方米;特大棚(跨度10米以上、高3.5米以上)25元/平方米。

19.水渠(砖石砌):横截面1平方米以上,150元/米;横截面0.5-1平方米(含1平方米),110元/米;横截面0.5平方米(含0.5平方米)以下,70元/米。土渠不予补偿。

20.房根基:高度1.5米以上180元/延米;高度1-1.5米(含1.5米)120元/延米;高度1米(含1米)以下80元/延米;有砼地梁每延米加100元。

21.石埝:浆砌150元/立方米;干砌100元/立方米。

22.坟墓采用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地下坟1000元/棺;地上坟三年以上3500元/棺,三年以内4500元/棺;空墓2500元/棺;碑楼每个加500元;选择迁移至政府规划选址墓园的:地下坟300元/棺;地上坟三年以上1000元/棺,三年以内1600元/棺。

23.其他未涉及的小型征迁物由征迁组按有关规定协商后解决,特殊情况由征迁组与产权单位(人)依据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二)其它附着物补偿

1.林木:乔木林5000元/亩;疏林、灌木林3000元/亩;未成材经济林2000元/亩。

2.零星果树:胸径(指树木距地面1.3米处主干直径)2公分(含2公分)以下,自行移栽,不予补偿;胸径2-5公分(含5公分)100元/棵;胸径5-10公分(含10公分)300元/棵;胸径10-15公分(含15公分)500元/棵;胸径15-20公分(含20公分)1000元/棵;胸径20-30公分(含30公分)的2000元/棵;胸径30公分以上的3000元/棵。

3.用材树:胸径5公分(含5公分)以下,自行移栽,不予补偿;胸径5-10公分(含10公分)25元/棵;胸径10-20公分(含20公分)40元/棵;胸径20-30公分(含30公分)60元/棵;胸径30公分以上100元/棵。

4.苗圃、药园:一年生3000元/亩;二年生4000元/亩;三年以上生5000元/亩。

5.青苗:粮食作物1200元/亩;专业蔬菜、烤烟2200元/亩。

6.其他未涉及树种参照中心城市其他项目标准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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