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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镇安县委办公室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安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9 09:10 来源:农业农村局 编辑: 农业农村局 浏览:
索 引 号 za779940273-2022-000101 发布机构 镇安县政府
发布日期 2021-10-29 文  号 镇办发〔2021〕11号
是否有效 有效 有限期限

各镇党委、政府,永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委各工作机关,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镇各单位:

《镇安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产业扶持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镇安县委办公室

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8日

镇安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农业产业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支持农业产业发展,促进农民收入稳定增长,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镇安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镇安县过渡期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范围为在镇安县境内发展烤烟、蚕桑、茶叶、食用菌、板栗、核桃、魔芋、中药材、畜牧养殖、兰花等产业的脱贫户、监测户和带动脱贫户、监测户10户以上发展产业增收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经营主体。

第二章  扶持标准

第三条  烤烟产业扶持标准

1.烤房建设:对老旧烤房进行改造维修的,每座补助原则不超过2000元;新建砖混结构标准化烤房的,每座补助原则不超过3万元。改造维修和新建的所有烤房,统一易权到村,由村集体统一管理、统一维修、统一调配使用。

2.育苗小棚:新建育苗小棚每平方米补助30元。

3.配套设施:需修建水窖(蓄水池)的,每立方米原则补助800元,由县水利局统一规划实施。需配套电力设施的,由县电力部门统筹解决,电价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标准。

第四条  蚕桑产业扶持标准

1.桑园基地:新建标准桑园全额补贴桑苗款,桑园科管每亩补助100元。

2.设施设备:小蚕共育每张补助200元(含蚕药20元);新建小蚕共育室,每间面积达到20平方米以上且设施配套齐全的,补助资金1万元;新建养蚕工厂,面积达到50平方米以上且设施配套齐全的,每平方米补助300元;蚕桑用具等设备按采购价50%补贴。

3.技术培训:每年落实补助资金10万元,用于生产技术培训,由县级主管部门统筹使用。

第五条  茶叶产业扶持标准

1.茶园基地:新建5亩以上的标准化茶园,茶种点播每亩补贴150元,茶苗移栽每亩补贴400元;低产茶园改造10亩以上,每亩补贴200元。

2.茶厂建设:新建清洁茶厂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3.技术培训:每年落实技术培训补助资金10万元,用于茶叶种植、加工技术培训,由县级主管部门统筹使用。

第六条  食用菌产业扶持标准

1.基地建设:新发展食用菌(木耳)5000袋以上的,每袋补助1元。

2.设施设备:按照实际种植菌袋每个0.5元的标准,对大棚设施进行补助。新购生产设备(自动化生产线、环保锅炉、装袋机、环保烘干设备、净化设备、恒温设施、加工设备及冷藏车辆等)给予一次性限额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投资总额的20%。其中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10%的比例进行补助;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投资总额20%的比例进行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技术培训:每年落实补助资金20万元,用于食用菌生产技术培训,由县级主管部门统筹使用。

第七条  魔芋产业扶持标准

1.魔芋基地:新发展魔芋种植的,每亩补助500元,每户补助面积不超过4亩。

2.技术培训:每年落实补助资金10万元,用于生产技术培训,由县级主管部门统筹使用。

第八条  畜牧产业扶持标准

鼓励扶持有劳动能力、有养殖意愿、有养殖条件的脱贫户、监测户发展畜牧养殖产业,按当年新增数量予以补助,每户累计享受补助资金不超过5000元。

1.养猪:每户补助不超过4头,每头补助200元;

2.养牛:每户补助不超过2头,每头补助800元;

3.养羊:每户补助不超过10只,每只补助200元;

4.养鸡:每户补助不超过20只,每只补助18元;

5.养蜂:每户补助不超过10箱,每箱补助200元。

6.技术培训:每年落实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补助资金20万元,用于养殖产业技术培训,由县级主管部门统筹使用。

第九条  板栗、核桃产业扶持标准

1.科学管理:板栗、核桃科管达到技术标准的,每亩补助200元。

2.技术培训:每年落实培训补助资金20万元,用于板栗、核桃的嫁接、修剪等技术培训,由县级主管部门统筹使用。

第十条  中药材产业扶持标准

1.药材基地:新发展中药材种植的,每亩补助400元,每户补助面积不超过4亩。

2.技术培训:每年落实补助资金10万元,用于种植加工技术培训,由县级主管部门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经营主体扶持标准

1.主体培育:成功创建市级、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20万元;成功创建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农民合作社的,分别一次性补助2万元、3万元、5万元。

2.销售补贴:经营主体年销售县内农产品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销售总额的1%予以补助;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销售总额的1.5%予以补助,年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3.品牌创建:被国家相关部委、省级相关部门当年认定为“中国名牌”、“陕西名牌”、“地理标志”产品,新注册商标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认证的产品加工企业享受一次性补助政策,获国家级的单项补助5万元,获省级的单项补助3万元。

第三章  申报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与实施。由项目实施主体向村(社区)、镇(办)和县级产业主管部门逐级申报,经审批后按计划实施。县农业农村局制定烤烟、蚕桑、茶叶、食用菌、魔芋、畜禽养殖等产业项目具体实施细则,县林业局制定板栗、核桃、中药材等产业项目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实施主体申请验收,由镇(办)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报产业主管部门核查,验收核查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具体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和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脱贫户、监测户发展农业产业补助资金兑现,经验收、公示后,原则上采取“一卡通”形式兑付到户。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主体、各镇(办)和产业主管部门按要求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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