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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全面加强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
发布时间:2020-11-30 17:19 来源:镇安县人民政府 编辑: 王赟 浏览:
索 引 号 za779940273-2021-000898 发布机构 镇安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11-30 文  号
是否有效 有效 有限期限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消除新冠病毒传播风险,全力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日前,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对购进进口冷链食品进行全面管控。

通告指出,自11月26日起,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购进进口冷链食品时必须向食品供货方索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报告、进口冷链食品消毒证明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无上述证明,不得购入、储存、销售、加工。凡从县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企业、单位、经营户,必须于食品到达24小时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备并接受核酸检测,备案内容包括:生产经营者名称(姓名)、食品名称、报关信息、承运企业等。不进行报备的一律关停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从严查处。凡在镇安从事储存、销售、加工进口冷链食品的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规定,配备充足的疫情防控物品,在储存、销售、加工前必须主动配合做好相关环境、食品、人员消毒工作,做到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同时要严格落实冷链食品与其他食品分区储存、销售的要求,最大限度降低交叉污染,阻断病毒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即日起,县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来源不明、索证索票不全、进口冷冻食品未履行核酸检测的食品和销售过期变质食品行为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严肃查处,该没收的没收,该销毁的销毁,该处罚的处罚,坚决杜绝问题食品流入市场,严防冷冻食品安全风险。

同时,广大消费者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通过正规渠道采购进口冷链食品,尽量减少与进口冷链食品的直接接触,购买或加工冷链食品时要正确佩戴口罩、一次性手套,做好个人防护,及时洗手消毒。对于已经储存在镇安尚未批发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全面消毒并取得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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